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碧野小区8号楼2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12层KJ-255室。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福州路以西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以下简称巴里坤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古城文化商业一条街一110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
(以下简称库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福阳社区天山东路282号尚品商住小区7号商业楼2层201号商铺。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以下简称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干果市场35号。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以下简称巴楚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楚镇银花路北侧、迎宾路东侧102号。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伽师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巴仁镇琼巴格村森林旅游生态园A-8号。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塔中路15号农一师检察院力、公楼四楼402,403室。
申请执行人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9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向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支付案款351765.66,案件受理5176.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4年05月23日、06月03日、06月11日、06月13日、06月24日、07月06日、07月24日、07月25日、08月10日、08月23日、09月27日、11月0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4年05-2024年11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民政、基金等财产信息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2024年06月11日依职权将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4年08月23日依职权将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4年11月13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经执行到位23397元,剩余328368.66元未执行人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昆玉市金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98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第一分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