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
申请执行人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2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15637.18元;负担案件办理费3135.0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4年05月23日、06月03日、06月13日、06月24日、07月24日、08月23日、0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证券、金融资产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4年05-2024年0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不动产、国土、税务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2024年06月24日依职权将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4年11月15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经执行到位0元,剩余215637.18元未执行人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和田地区双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222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诚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