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366号
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蔡榨镇熊许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9794172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星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6021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科学院检验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至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术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