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9136号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臻,系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市XX测绘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26。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咸阳市勘察测绘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系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咸阳市XX测绘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免于缴纳。
审判长杨少敏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美艳
202104029136XXXXXXXXXXXXXX75269161013862800080742021101276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