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勘察测绘院

某某与咸阳市勘察测绘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民终4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勘察测绘院,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26。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咸阳市勘察测绘院、原审第三人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咸阳市勘察测绘院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同一审。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购电款68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不当得利系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通过案外人***购买智能电表一块,用于商铺用电计数,在更换电表后,发现其用电计数比分户电表合计数高出许多,认为电表存在问题出现计数错误,导致其向被告多缴纳一倍的电费,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收购电费68900元。但原告后续拆换电表及送检鉴定均系个人行为,并未与被告确认,也未经过被告的拆除和封存,无法核实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电表是否存在问题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原告**承担。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咸阳市勘察测绘院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其上诉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5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刘煜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