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637号
原告:新疆汇能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凯迪名苑1号楼1单元1001室(69区2丘1栋)。
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凯,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季伟,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汇能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能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能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汇能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雯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