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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01民初9090号 原告:新疆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房某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