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21民初1234号 原告: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泉阳镇。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原告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与被告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顶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顶子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97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0月8日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同业中心公布的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围栏拆除及安装工程建设合同书一份,被告将1800米围栏拆除及1740米围栏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造价59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竣工交付验收使用,因被告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诉求。 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施工事实及欠工程款数额均属实,但现暂时没有钱给付,可协商分期给付。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被告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0日,大顶子村委会(甲方)与正达公司(乙方)签订《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围栏拆除及安装工程建设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北岗镇大顶子村围栏拆除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工程建设内容:拆除围栏1800米,安装围栏1740米;工程期限:自合签订之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59700元,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给付乙方全部工程款。该工程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大顶子村委会应付正达公司工程款59700元。此款大顶子村委会至今未给付正达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围栏拆除及安装工程建设合同书》大顶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正达公司与大顶子村委会签订的《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围栏拆除及安装工程建设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合同约定大顶子村委会应支付正达公司工程款59700元,大顶子村委会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双方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款。涉案工程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大顶子村委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正达公司要求大顶子村委会自2017年10月8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相关法律规定,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松县北岗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正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7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偿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