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7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宏创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强小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宏创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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