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航天基地神州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斌,男,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博实,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刘春梅
审 判 员  冯旭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振祥
书 记 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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