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8289号
原告:赵龙,男,汉族, 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攀,男,汉族, 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诉被告王攀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78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0二一年 五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郭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