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683号
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0576D。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4。
法定代表人:章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宝华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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