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669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梅,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旖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爵公司)、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梅、王旖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爵公司、通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67685元及利息2150.78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实际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二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起为被告二承包的西安市航天发动机项目实施吊车作业,该项目位于长安区XX路与神北四路十字东南角。该项目由被告二分包给被告一,后由被告一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一确认结算金额为67685元,但至今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支付,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冠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通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被告通宇公司到庭称,其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被告冠爵公司是土建劳务分包的公司,原告与其无劳务关系,原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中所指实际施工人,原告起诉被告通宇公司无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冠爵公司结算单、行驶证,工程现场公示牌照片,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1年4月份至6月22日在西安市航天发动机项目实施吊车作业,2022年3月13日,经与被告冠爵公司核算,台班共计64.3个,单价1200元,加班3.5小时,单价150元,合计费用为77685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剩余67685元。原告称其系连人带车干活,赚取台班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结算单,原告为被告冠爵公司从事吊车共计赚取劳务费共计77685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告冠爵公司尚欠原告67685元劳务费未付,原告诉请被告冠爵公司向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又,原告仅与被告冠爵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通宇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676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受理费、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秀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任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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