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3683号
原告***。
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
委托代理人孙帆。
被告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天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冠爵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原告已预交,经核减后退回原告811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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