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334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9日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男,汉族,47岁,现住榆树市。
被告:长春市正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正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