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渭初字第546号
原告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期间未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完成监理工作,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提供相关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且在施工监理期间经常不在工地上班,未能完成施工期间的工程监理资料,故原告暂扣被告的工资,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移交施工期间完整的监理资料;2、原告暂不予向被告支付工资26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因未加盖仲裁委公章,不能证明是有效的仲裁裁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签发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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