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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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毅德城项目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毅德商贸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毅德城项目部、***、兰州毅德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银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兰州建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银
代理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高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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