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13572号
原告:包德友,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德友与被告张家港市大地桩基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7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德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德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