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9646号
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环城西路10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3584M。
法定代表人:陆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王雪,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商务中心光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50174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中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中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