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9531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环城西路10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3584M。
被申请人:昆山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纬二路259号中城商务广场1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24505032。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昆山***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