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1806号
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CQ41U。
法定代表人:陈良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孝先,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现住该公司,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50240089J。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真如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  二〇 年 十 月 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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