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0149号
 
原告:西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顾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是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
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原告已预交418元,已预交的4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耀世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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