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0150号
原告:西安市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嘉天国际23A。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金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智,该公司法人。
原告西安市政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政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政XX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政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4元,原告已预交15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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