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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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76号
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
第三人:陕西益瑞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
第三人:王小鹏,男。
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1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1民终1464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追加陕西益瑞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鹏参加诉讼。2021年4月1日,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 炜 曦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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