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4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凯,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之子。
上诉人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要追加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政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志愿
审判员 姜 华
审判员 陈洁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