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687某某与南通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璐,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娥,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秦昌东
审判员  姜安安
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