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开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新开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9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开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485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567846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开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9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开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8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该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收到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2022年2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完成线上线下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