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UF0J6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3日生,回族,新疆,住新疆沙湾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场赔付损失8000元和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