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UF0J6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3日生,回族,新疆,住新疆沙湾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昌兴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场赔付损失8000元和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