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申1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