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3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704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06元,合计882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2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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