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苏州融鼎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260号
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青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事处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圣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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