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283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梓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青路**。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成,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博文,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江苏科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728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节后复工需要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解除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勇伟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人民陪审员  尤洪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佳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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