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3执保8号
杨英审判团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陕西引汉济渭接待中心、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鼎盛鑫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0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陕西引汉济渭接待中心、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鼎盛鑫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2020)陕092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0)陕0923执保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陕西引汉济渭接待中心回复称本案所涉工程是由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大河坝接待中心项目部具体负责,其接待中心不负责本案涉及工程的管理、结算。办案人员又联系到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大河坝接待中心项目部经理石伟,石伟表示本案所涉工程是由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其公司承包施工,其公司和**、宁陕县鼎盛鑫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关系。而且该工程的工程款大部分已经支付给了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还有下剩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要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才能知晓。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长松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实际上是由被申请人**借用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包,所以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大河坝接待中心项目部将工程款汇入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但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大河坝接待中心项目部具体已经支付了多少工程款,以及剩余还有多少工程款尚未支付,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清楚。何长松表示如果后续还有本案涉及工程款汇入佛坪县茂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会按照本院要求冻结,不会支付给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院(2020)陕0923执保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