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784号
原告:乌鲁木齐大一工控信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一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万事鑫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潘炜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大一工控信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事鑫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聚鑫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大一工控信息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新疆万事鑫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大一工控信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大一工控信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宝 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