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35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权,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万事鑫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阳光国际写字楼16-17楼。
法定代表人:潘炜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事鑫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27.9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2.9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谢 继 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苏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