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与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57号
原告: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722411。
负责人:杨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然,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附2号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XNH70。
法定代表人:陈超柢。
被告: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7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79933157。
法定代表人:李让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与被告重庆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汇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北碚孵化园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文庆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