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诉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1民初1694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
负责人:肖卓。
被申请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48.2383万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资金148.2383万元或者相应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已预交。
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