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5执保84号
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潮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1)湘040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4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