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665号

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太山村老龙头组。

法定代表人:张智钧,经理。

被告: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三0一佳园16栋101。

法定代表人:王先亮,总经理。

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9元,减半收取5469.5元,由原告湖南潮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帅亚

书记员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