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2执保106号
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南湘核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据(2021)湘1122民初2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有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893,591.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账户内余额不足,该案未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如需续保,请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