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坤,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8865951.89元、将被申请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2216487.9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XX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8865951.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2216487.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