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68号
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开户信息,故本院未能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