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233号
原告: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60元,减半收取35330元,由原告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