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山某某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26执246号 陕西山**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山**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4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山**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案款31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44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案款31844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50元。下余逾期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4)陕0526执24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