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泰华金贸国际4号楼23层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24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兰池大道东段陕西有色光电科技研发大厦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51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881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785015.79元,工程款预留结算金5482182.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392.96元、执行费59210元。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5万元并给付申请人陕西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欠款经过查询银行部门、证券、保险、民政、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