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386号
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前,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
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0万元及养老保险金账户资金18.5万元,共计385000元,或查封、冻结***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遗产。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账户资金385000元(账户号:32×××4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0万元及养老保险金账户资金18.5万元,共计385000元,或查封、冻结***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遗产。
二、冻结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账户资金385000元(账户号:32×××42),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周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