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5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大屯矿区中心区大屯煤电公司设计院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进。
原告***与被告***、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