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797号
原告:沙利国,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南侧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浩,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沙利国与被告江苏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