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沙利国、江苏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797号 原告:沙利国,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南侧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浩,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沙利国与被告江苏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