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323民初408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湟中区,居民身份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拉卡山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路59号副1号4号楼1**5层1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MA7522HN71。
法定代表人:余根来,职务为执行董事。
***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北***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其持有的《***工程决算书》原件、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责令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与***签订的《施工挂靠协议》原件,以证明其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裁判结果客观、**,故本院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本院提交《***工程决算书》原件和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二、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本院提交与***签订的《施工挂靠协议》原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乔 国 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