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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323民初408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湟中区,居民身份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拉卡山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路59号副1号4号楼1**5层15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MA7522HN71。 法定代表人:余根来,职务为执行董事。 ***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北***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其持有的《***工程决算书》原件、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责令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与***签订的《施工挂靠协议》原件,以证明其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裁判结果客观、**,故本院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本院提交《***工程决算书》原件和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二、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本院提交与***签订的《施工挂靠协议》原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乔   国   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