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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3民初24号 原告:***,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拉卡山村农民。 被告:***,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昂藏村农民,现为西宁市东川监狱服刑人员。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 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4W4RXL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路59号副1号4号楼1**5层152室。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旦  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