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3民初24号
原告:***,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拉卡山村农民。
被告:***,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昂藏村农民,现为西宁市东川监狱服刑人员。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
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4W4RXL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路59号副1号4号楼1**5层152室。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旦 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才让